稅務局明確答復:禮品贈送客戶,不需要扣繳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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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一般納稅人購買一批禮品送客戶,取得普通發票,要不要代客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答復:答復機構: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答復時間:2020-05-25)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取得有關收入適用個人所得稅應稅所得項目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4號)規定:“三、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包括網絡紅包,下同),以及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個人取得的禮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除外。前款所稱禮品收入的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0號)第三條規定計算?!?br/>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關于代開發票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內稅函〔2019〕118號)規定:“二、對自然人納稅人取得除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在申請代開發票時,其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由代開發票單位在代開發票環節征收?!?br/>
根據上述規定,一般納稅人向客戶贈送禮品,不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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